國家稅務總局保定市稅務局公告
2018年第4號
為保證稅務機構改革期間稅收征管業務有效銜接,按照《國家稅務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延續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》要求,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,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業務確須取得稅務登記證件(含臨時稅務登記證)的,稅務機關仍向納稅人發放加印“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”字樣的稅務登記證件(含臨時稅務登記證)。
自2019年1月1日起,正式啟用加印“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”字樣的稅務登記證件(含臨時稅務登記證)。加印“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”字樣的稅務登記證件(含臨時稅務登記證)啟用后,納稅人已取得的加印“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”字樣的稅務登記證件(含臨時稅務登記證)繼續有效,稅務機關不組織集中換證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保定市稅務局
2018年7月5日